南方日報訊 (記者/黃少宏)長期以來,出租屋收費亂象頻出一直備受東莞市民詬病。10月28日,東莞市政府正式印發《東莞市加強出租屋電費管理試點實施方案》,試點方案透露,從明年元旦開支票貼現始,東莞全市出租屋用電將按照終端用戶價格執行,出租屋用電涉及的損耗、公攤等費用將計入租金或單獨收取。
  根據上述方案,出租屋用電戶從2014年1月1日起將執行終端用戶價格,試行期為一年。在具體分類操作上,出租屋已經實行一戶一表的,執行東莞市住宅到戶電價;實行總分表用戶、一表多戶計量方式的,也應執行到戶價格。出租屋出租人向總表之後各分表用戶收取的融資電費=終端用電單價(即出租屋總表電費總額÷總表用電量)×分表實際用電量。
  出租屋屬城鄉居民自建多、高層住宅的,可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支票借款,經認定後執行合表居民用戶電價政策,電價在現行標準基礎上統一提高0.037元/千瓦時。
  與以往不同,試點方案首次明確出租屋有巢氏房屋總分表之間損耗、公攤等費用計入租金或單獨收取。其中,出租屋總表與分表之間的損耗、公攤或分攤等費用,應當計入出租屋租金或單獨收取,併在租賃合同中明確。如採取單獨收取方式,應按照公開、公平和簡單易行的辦法合理分攤。
  為方便加大價格二胎監管,東莞還將對出租屋電價實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。出租屋電價之外,總表與分表之間的損耗、公攤或分攤等費用以及其他與用電量密切相關的費用,出租人需要同時收取的,應當明碼標價,按規定樣式在出租屋醒目位置公示,併在收費憑證上單列收費項目、收費標準、收費金額,不得直接計入電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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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打印本頁責編:謝文鑫  (原標題:東莞出租屋用電明年執行終端用戶價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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