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新網溫州1月2日電 (記者 張茵 通訊員 吳春雪)2014年1月2日,溫州蒼南法院對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饅頭、包子的被告人郭某、陳某夫婦作出公開宣判,以犯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,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,並處罰金10000元;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一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10000元;禁止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有關食品的生產和銷售。
  2013年2月至8月期間,被告人郭某在錢庫鎮工貿路經營早點店,期間製作饅頭、包子時,超量使用香甜泡打粉(複合膨松劑)。被告人陳某在該店內負責饅頭、包子的銷售。
  2013年4月,蒼南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店製作的饅頭進行抽樣送檢後發現,饅頭中的鋁含量為540mg/kg,達國家限制最高含量值的5.4倍。後郭某因害怕被處罰,在製作饅頭、包子過程中減少了香甜泡打粉的使用量。
  2013年8月,蒼南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再次對該店製作的饅頭、包子進行抽樣送檢。
  經檢驗,發現該饅頭、包子的鋁含量分別為370mg/kg和230mg/kg,分別達國家限制最高含量值的3.7倍、2.3倍。經蒼南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家組鑒定,認為長期食用鋁含量超標的食品將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。
  蒼南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郭某、陳某無視國法,生產、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,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,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、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。
  考慮到二被告人系夫妻關係,陳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,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,可以適用緩刑。綜合本案事實和情節,根據《刑法》和最高法、最高檢《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溫州一對夫妻做黑心饅頭 被法院判決從業禁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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